西周井田制是什么制度?实质施行的情况如何?

  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的一种重要的土地制度。出现于商朝,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。到春秋时期,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。实质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。

  西周时期,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,把土地分隔成方块,形状像“井”字,因此称做“井田”。井田属周王所有,分配给庶民使用。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,还要交一定的贡赋。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,周边为私田,中间为公田。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(夏商西周,一切土地属于国家)。由于关于井田制的相关考古资料的缺乏,有学者却认为,井田制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。

  可是,关于这种制度的施行情况,各家的意见很不一致,历来争论不休,至今仍然是一个很难说清楚的问题。怎样的形状才算是“井田”呢?《周礼。小司徒》郑玄注:“其制似井之字,因取名焉”。据此,有人认为,“井田”的基本结构必须是九块等积的方田合在一起,组成一个“井”字形。但《易经。井卦》中说:“往来井井”;《荀子。儒效》也称:“井井兮其有理也”。“井井”系形容有条理。

  因此,又有人认为,凡是整齐地划成等量小块的田地,都可以称为“井田”。井田制在古代是否施行过呢?《孟子。滕文公》说:“方里而井,井九百亩”;《周礼。小司徒》说:“九夫为井”;《国语。齐语》记管仲说:“井田畴均,则民不憾”;《国语。鲁语》载孔子说:“其岁收田一井……”;《谷梁传。宣公十五年》又谓:“井田者,九百亩。”根据上述资料,古代施行过井田制是过去94没有问题的。但也有人认为,《孟子》、《周礼》上的井田说是理想化的乌托。邦,《国语》中的“井”不是指田地;《谷梁传》成书甚晚,所说“井田”是从《孟子》那里演化而来。还有人认为,《孟子》所说井田固然是空想,但小方块形式的井田制肯定是存在过的。

  那么,井田制从何时开始施行,至何时瓦解废除的呢?有人认为,马克思说过,农村公社的地产都是由“小块土地组成的棋盘状耕地”;恩格斯也说,在农村公社里,每一个社员都可以“分到同样大的一块土地”(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》第19卷第355、452页)。因此,井田制在原始社会末期的农村公社阶段应已出现,它的最初形态就是公社的土地所有制。又有人认为,《左传。哀公元年》记,夏少康“有田一成,有众一旅”。“成”就是井田的单位,杜预注:“方十里为成”。商代甲骨文中,更把“田”写成四方、六方、八方、九方的整齐小块。《孟子》上说:“夏后氏五十而贡,殷人七十而助,周人百亩而彻,其实皆什一也。”可知,夏商周的田制是相类似的,井田制实行于夏商周三代。也有人认为,“井田”之名自周代文献中才出现,至战国末土地买卖盛行,促使井田制瓦解。因此,井田制只是周朝一代的土地制度。

  井田中一般都有“公田”和“私田”,它们是如何划分的呢?《夏小正》传说:“古者先服公田,然后服其(私)田也”《诗。小雅。小田》称:“雨我公田,遂及我私(田)。”对于上述两类田地,有人认为,所谓“公田”是周王赐给诸侯和百官作为俸禄的井田;贵族们为榨取更多的剩余劳动而开垦出井田外的荒地,成为他们真正的私有财产,便是所谓“私田”。也有人认为,“公田”是贵族的自营田,征发劳动力来耕种,收获物归贵族剥削者所有,所以也称“藉田”(“藉”是“借”劳动力的意思):“私田”是授给耕种者的份地,用以维持劳动者的生活。故《汉书。食货志》上说:“民年二十受田,六十归田。”所“受”之田,即为私田。